八、臨檢違法

2016-02-15

臨檢違法?

關於警察機關執行【臨檢】法律上有規定的是「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即『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為【臨檢】的法律上依據。但是眾所皆知所謂『法律』是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而來的,而立法院諸公雖對於相關立法有意思形成空間自由(就是說…有權去訂出什麼樣的條文啦),但實質精神仍受憲法的拘束。所以,各位經常會看到大法官會議解釋宣告某些條文違憲的情形,這本源於「法律案」通常經由委員間“協商”出來的結果(也就是說…基本上沒有什麼道理)。復次,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臨檢】對於人民的「行動自由」、「財產權」、「隱私權」影響甚鉅。立法者更應該在法律中明確規範其要件程序、及救濟。所以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逾越【臨檢】的底限變相【搜索】,當然不得為之。可是…反過來說,如果同時符合實體限制程序限制當然可以執行【臨檢】,要不然如何懲奸鋤惡維護善良小民的安寧哩。為了治安造成人民的基本權利合理而正當的限縮一部份似乎可以接受的。您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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